关键词 |
南通仪器校准报告,上海测量仪器检验计量认可校准报告,镇江设备检测校准第三方检验中心,扬州实验室仪器检测校正检测计量公司 |
面向地区 |
全国 |
仪器计量的对象主要是物理量,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已经扩展到了工程量、化学量、生理量,当前普遍开展的有几何、温度、力学、电磁、电子、时间频率、光学、电离辐射、声学和化学量计量此外,在生物、医学、环保、信息、航天和软件等高新技术领域,相关的计量测试也已得到开展。计量的内容通常可概括为六个方面:计量(测量)单位和单位制;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计量管理、计量与计量监督。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量值溯源、维护、期间核查、维修、报废等内容,这里谈设备的量值溯源和期间核查工作,本所按照量值溯源关系,编制设备的量值溯源计划,溯源设备为用于校准的对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所有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对需要校准的设备,在溯源前先确定该设备校准的参数、范围、不确定度等,以便送校时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在设备溯源回来后,对设备进行计量确认,根据校准证书的信息,判断设备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用户的使用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若不加区别的一律机械的按照校准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很难所有的测量仪器在校准周期内都是合格的。因此,按照测量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校准周期。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相当复杂,要正确确定校准周期,是难以办到的,只能要求大体上正确、合理,使实际情况更加完善、科学,更加经济合理。
盲目的缩短校准周期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测量仪器的寿命、准确度及生产和人力也将带来不利影响。而单纯由于资金缺乏或人员不够而延长校准周期将是十分危险的,可能由于使用不准确的测量仪器带来更大的风险甚至严重的后果。
根据测量仪器的结构、预期可靠性和稳定性的相似情况,将测量仪器初步分组,然后根据一般的常规知识初步确定各组仪器的校准周期。对每一组测量仪器,统计在规定周期内超差或其他不合格的数目,计算在给定的周期内,这些仪器与该组合格仪器总数之比。在确定不合格测量仪器时,应排除明显损坏或由用户因可疑或缺陷而返回的仪器。如果不合格仪器所占的比例很高,应缩短校准周期。
如果证明不合格仪器所占的比例很低,则延长校准周期可能是经济合理的。如果发现某一分组的仪器(或某一厂家制造的或某一型号)不能和组内其他仪器一样工作时,应将该组划为具有不同周期的其他组。
实验室哪些仪器需要检定,哪些需要校准,很多人都会纠结这个问题,校准是企事业自愿的溯源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企事业可以自行进行校准,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的结果是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该报告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而检定则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执法性行为,检定结果对送检的仪器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当结果是合格的,则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则发给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这样认为:除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的都可以适用校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详情内容请阅读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 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本单位实验室没有高一等级的仪器计量标准或其它测量设备,但具有多台具有相同准确度等级的仪器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时,可以用被核查的测量设备对同一核查标准进行测量,得到的测量值
比较而言,传递比较法得到的结果比较可靠,并且所得的结果具有溯源性,因此应尽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而多台或两台比对法则往往可靠性差。因此在进行测量设备期间核查时,上述四种方法并不是任选的,若无法采用种方法时才可以考虑第二种方法,只有第二种也无法实现时才可以采用第三种方法或第四种方法。
期间核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期间核查,核查间隔应当依据仪器计量标准的使用频次、不确定度的临界度、稳定性和标准的重要程度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期间核查至少应进行一次,新建标准、经过长期使用接近寿命期的仪器计量标准以及使用中稳定性较差的仪器计量标准,核查频次应适当高些。此外,在日常量值传递过程中,对检测结果存在重大怀疑,或者进行仪器计量纠纷仲裁检定等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实施核查。
主营行业:仪器仪表检测 |
公司主营:仪器检测校准,仪器校准检验,仪器校验计量,仪器计量校正--> |
主营地区:全国各城市有分公司,可安排上门现场检测校准服务。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05-10-24 |
员工人数:501 - 100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1 - 10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2004-01-01 至 2036-01-01 |
最近年检时间:2016年 |
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年营业额:人民币 700 万元/年 - 1000 万元/年 |
年出口额:人民币 300 万元/年 - 500 万元/年 |
年进口额:人民币 200 万元/年 - 300 万元/年 |
经营范围:仪器检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提供OEM:否 |
质量控制:第三方 |
公司邮编:528400 |
公司电话:0760-88395616 |
公司传真:0769-23180907 |
公司邮箱:1046207417@QQ.COM |
————— 认证资质 —————